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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引进人才租房购房将享受特殊优惠
[ 来源:上海招聘网(转发)   [ 更新:2008-3-11
厦门引进人才租房购房将享受特殊优惠

http://fj.house.sina.com.cn 2008-03-11 09:26 厦门商报

  昨天下午,市人事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刚刚出台的《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改引进人才经济补贴规定若干事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从现在起,符合相关条件的引进人才要么可以享受经济补贴,要么可以在租房、购房上享受特殊优惠。其中,经济补贴每人每月可领2000元-6000元,引进到岛外的人才每人每月还增加500元;租房由政府给予60%的租金补助;购房也将享受与社会保障性住房相同的售价。

  值得关注的是,以往的人才优惠政策仅限于引进的人才,本次出台的人才住房政策将引进人才和本地人才一起纳入申请的对象范围。

  这两份规定已经张贴在市政府网站和市人事局网站上。目前,市人事局已经开始受理相关申请,受理地点在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一楼),联系电话5398980,邮箱HR@xmrs.gov.cn。

  人才住房

  前提:申请人应满足三条件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人才住房的对象,应满足三方面的条件。

  (1)在我市辖区内企业、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事关系、户籍均在本市,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职在岗人才。

  (2)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厦无任何房产且近五年内在厦无房产交易。申请人的父母具有本市户籍、在厦无任何房产且近五年内在厦无房产交易的,可参与申请。

  (3)在厦已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实行货币安置的)等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包括房产已交易的,不得再申请人才住房。其中退出租住住房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可申请购买人才住房。

  此外,为了大力吸引留学人才来厦创业、工作,根据我市留学人才的有关政策,《办法》对申请租赁人才住房的留学人员的户籍未做限制。

  租房:政府补助租金60%

  根据《办法》的规定,我市每年将提供一定数量的人才住房,供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租赁,采取公开评分的办法确定租房对象,并由政府给予60%的租金补助。

  不过,在满足申请人才住房的前提条件下,申请人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才能申请租赁房。

  (1)在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

  (2)在企业工作,具有本科学历(含经认定的留学人员的学士学位),且在厦具有三年以上与申请时同一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申请时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岗位平均月薪酬(以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据)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

  刘育生特别强调,《办法》所说的“在厦具有三年以上与申请时同一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也就是指申请人必须在同一单位的同类别岗位上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方可满足条件。

  经济补贴

  前提:当年引进是条件之一

  根据《意见》规定,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当年度引进的、原则上专业与岗位相一致、试用期满合格的人才,并符合我市当年度公布的《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

  同时,在企业工作的,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1)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2)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3)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4)具有五年以上与拟任岗位相关工作经验的本科人才;(5)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

  在事业单位工作的,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1)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2)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3)具有与拟任岗位相关工作经验的硕士中级职称人才;(4)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

  此外,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第一层次补贴对象按评分办法评分的得分应在60分以上(含60分)。

  购房:售价与保障房相同

  根据《办法》的规定,我市每年将提供一定数量的人才住房,供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购买,采取公开评分的办法确定购房对象,人才住房的售价与社会保障性住房相同。

  在满足申请人才住房的前提条件下,申请人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才能申请购房。

  (1)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同时具有硕士学位及副高级职称;

  (2)在厦具有一年以上与申请时同一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且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

  (3)在厦具有三年以上与申请时同一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且具有硕士学位。

  配租配售标准:按保障房标准执行

  人才住房配租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标准执行。配租房型分为一房型、二房型、三房型。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高级职称的人才,或二人及以上户的人才可配租三房型,其他人才可配租二房型,人才也可自愿申请下调房型。

  人才住房配售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1、正高级职称人才不高于130平方米;2、博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人才不高于110平方米;3、硕士学位人才、高级技师人才不高于90平方米。

  房源:目前已经确定200多套

  根据《办法》规定,人才住房建设纳入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统筹规划、统筹安排。

  市建设与管理局副局长吴振志说,目前已经确定的第一批房源共有200多套,其中100多套是利用原来剩余的经济适用房。至于另外的房源将由市委市政府统筹安排。

  优惠待遇:每月可补贴2000元~6000元

  根据《意见》的规定,我市每年将投入一定数额(第五年后每年将投入人民币7500万元)的资金,通过补贴的形式,每人每月可补贴人民币2000元~6000元,最长可补贴60个月,引进到岛外的人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0元,支持人才解决住房问题。

  补贴标准分为三个层次。三个层次的补贴标准和补贴名额为:第一层次的人才每人每月补贴6000元,名额50人;第二层次的人才每人每月补贴4000元,名额100人;第三层次的人才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名额250人。

  刘育生:优惠政策吸引"双高"住房和补贴二选一

  市人事局局长刘育生说,此次推出的人才住房政策是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的继承和发展,进一步优化了我市的人才政策环境,是落实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体现市委、市政府对人才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将极大地促进人才引进,吸引集聚更多的“双高”人才来厦创业、工作,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有助于吸引“双高”人才

  我市人才引进的数量大,如2007年引进博士366人,硕士2328人,本科17114人,高级职称230人,留学人员276人。本次人才优惠政策旨在帮助解决我市急需紧缺的“双高”人才的住房问题。其中,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政策仅适用于新引进的人才。

  本地人才也可享受优惠

  以往的人才优惠政策仅限于引进的人才,本次出台的人才住房政策将引进人才和本地人才一起纳入申请的对象范围,既加大了我市引进人才的力度,又为已在我市工作多年、做出了较大贡献、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解决住房的政策待遇,鼓励他们施展才华、建功立业。

  不唯学历不唯职称

  本次出台的人才优惠政策将采取公开评分的办法,通过对高薪酬、得奖的加分,更加重视人才的能力、业绩;通过评分要素表,全面、客观考察人才的综合情况,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人才住房分配通过三次公示,将申请和审批过程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建立人才住房的退出机制

  本次人才住房政策规定了退出办法:购买人才住房不满5年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购人才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由市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买人才住房满5年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购人才住房可上市交易,但应按照市保障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1)购房人或购房人的配偶在厦购房的;

  (2)购房人人事关系调离厦门市辖区内企业、市(区)属事业单位的;

  (3)因其他原因确需转让所购人才住房的。

  严惩弄虚作假者

  本次人才优惠政策对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享受优惠政策的,采取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人才优惠政策的享受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住房与经济补贴只能二选一

  2006年7月1日后、《办法》实施前已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人才,可按规定申请购买人才住房。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厦委办发〔2006〕39号)规定的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的引进人才,申请购买人才住房的,在选房程序前须向原发放单位退回已发放的补贴。

  本办法实施后,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的,不得再申请购买人才住房;申请购买人才住房的,不得再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厦门商报 钱玲玲 实习生 陈细慧)